2011年上海市稅務師事務所A類信用等級評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征信管理辦公室下發的《2011年上海市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要點》、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的工作要求及上海市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有關行業自律管理的需要,為加強稅務師事務所誠信體系建設,規范2011年上海市注冊稅務師行業A類信用等級評定實施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師事務所A類信用等級評定(以下簡稱:A類信用等級評定),是指在上海市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統一規則、指導、監督下,本市各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自愿申報,對其申報期內的執業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認定具有A類信用等級資質的事務所的活動。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機構批準成立的事務所。
第三條 A類信用等級評定接受各級稅務機關、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上海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注稅中心)的指導和監督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A類信用等級評定實施工作由協會負責。評定過程堅持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統一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在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的指導下,成立A類信用等級評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局分管領導、納稅服務處、監察室、注稅中心和協會等相關領導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工作組,由協會、第三方評估機構工作人員組成,具體落實A類信用等級評定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工作組應當采用協會指定的統一評定標準,根據事務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評估,并嚴格保守評定過程中所涉及評定對象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評定內容
第六條 本市稅務師事務所凡滿足以下條件的,均可自愿申報參加A類信用等級評定:
1.開業滿三個會計年度(截止2010年底),即2008年12月31日前正式成立,并加入上海市注冊稅務師協會的稅務師事務所;
2.經營收入達到一定規模:2010年度年經營收入達到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或2009年、2010年兩年平均經營收入達到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
3.執業信用狀況良好,近三年來未受到過各類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A類信用等級評定的內容為:
一、基本素質,包括:執業注冊稅務師人數、從業人員素質、鑒證業務收入比例、信息化程度、事務所資質條件、執業行為、行政管理部門法規執行情況等。
二、管理水平,包括:委托業務的簽訂審批、業務實施、工作底稿、檔案管理、后續教育、客戶滿意度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和執行情況以及財務核算的規范情況等。
三、財務狀況,包括:營業收入及變化情況、執業注冊稅務師人均營業收入及變化情況和風險基金的提取情況等。
四、歷史信用,包括:行業協會相關規定的遵守情況和社會信譽等。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八條 A類信用等級評定原則采取每兩年評定一次,此次評定年份為2009年,2010年。A類信用等級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九條 事務所根據評定標準自行申報,申報參加A類信用等級評定,應向工作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稅務師事務所A類信用等級評定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事務所,應配合評估機構做好如下工作:
(一)填寫《上海市稅務師事務所A類信用等級評定信息采集表》;
(二)提供信息采集表中所要求的附件及備查資料;
(三)在調研過程中,安排相關人員給予配合。
評審人員、評估機構對事務所上報的材料,按照標準進行審核,到事務所進行現場評定,并向工作組提交評定報告。
第十一條 工作組依據本辦法,起草擬定為A類信用等級事務所的初步名單附相關材料,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向社會公示擬定為A類信用等級的事務所名單,并在15日內征詢意見,了解事務所在申報期內經營活動中有無下列情形:
(一)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交易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領導小組應對反饋的意見認真核查,做出是否改變擬定A類信用等級的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根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申報事務所的A類信用等級。
第十四條 評為A類信用等級的事務所名單在有關媒體上公告,并授受A類信用等級事務所獎牌。
第十五條 評定A類信用等級的事務所,如發生嚴重缺失社會誠信或違反行業紀律情形的,取消事務所A類信用等級資質,收回A類信用等級事務所獎牌。
第十六條 等級評定過程中,參評事務所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第五章 A類信用等級標準
第十七條 A類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考核。2011年A類信用等級評定的事務所數量為考核年度事務所數量的30%左右。
第十八條 事務所中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不得評為A類信用等級:
一、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的;
二、事務所或執業人員中有被主管行政機關處停業整頓或警告處罰以上的;
三、事務所2010年度年檢不合格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的;
五、執業行為、執業質量存在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六、與原掛靠單位存在利益關系,聘用了不符合滬國稅監[2009]15號文規定的從業人員。
第六章 激勵與監管
第十九條 在主管稅務機關監管的前提下,對評定為A類信用等級的事務所給予激勵,以鼓勵依法誠信執業,提高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綜合素質。
第二十條 對A類信用等級事務所給予以下鼓勵:
(一)簡化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資格年檢手續;
(二)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三)該次評定結果作為年度年檢和下次等級評定的參考;
(四)作為評選先進單位的主要條件和向社會優先推薦;
(五)可以參加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事務所的等級認定。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事務所誠信檔案,作為對事務所和執業師今后在資質和資格審核與年檢考核時的參考依據。根據事務所A類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按年度存檔。檔案由協會設立和管理,存檔所需資料必要時可由事務所提供。存檔內容包括:
1.等級評定中各考核項目的評定結果;
2.執業過程中引發的刑事犯罪記錄、訴訟記錄;
3.被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
4.有關部門的檢查及處理情況;
5.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情況;
6.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
7.受協會的獎懲情況;
8.其它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評定程序完畢前,評定人員不得擅自將事務所等級的評定情況和有關資料向社會公布或泄露給他人。
第二十三條 評定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致使事務所等級評定結果失真的,取消其評定資格,并由稅務機關和行業協會分別依法給予嚴肅行政處分和行業懲戒。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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