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規定和操作
國家為支持和配合糧食流通體制改革,1999年下發了《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對糧食企業增值稅政策調整的有關問題作出了以下具體規定:
一是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二是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三個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
三是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四是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注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以上政策具體操作起來有哪些程序和手續?
一是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4個條件:
1.有相應規模的糧食倉儲設施。
2.有相應的糧食檢驗、保管人員。
3.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其信貸管理。
4.承擔縣及縣級以上政府下達的糧食收儲計劃。
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名稱及相關資料,由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并由縣級國稅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
二是免征增值稅的審批程序和手續,要求享受免征增值稅的企業,必須按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其他糧食企業經營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和企業銷售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必須提供縣及縣級以上政府或糧食主管部門下達的糧油購銷計劃和儲備計劃。
2.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的軍隊用糧,必須提供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
3.財政部門的補貼計劃。
4.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
除以上規定外,企業在具體的操作上還有哪些環節?按照規定,企業在具體操作上有以下4個步驟。
第一步,由糧食企業向糧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稅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
第二步,由糧食企業向所在地國稅部門報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稅資格申請認定表”,填寫以下內容: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企業地址、主管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是否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年承擔收購計劃、是否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糧食倉儲設施規模、是否承擔縣及縣級以上政府或糧食部門下達的糧食收儲計劃等。
第三步,由縣糧食部門、財政部門和國稅機關簽署認定意見并蓋章。
第四步,企業獲得糧食、財政和國稅部門同意的免稅資格認定后,可向當地稅務機關呈報免稅申請。
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免稅申請后,應及時對企業的申請事宜進行檢查和審批。
國稅機關在對國有糧食企業審批增值稅免稅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名稱及相關資料,必須由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并由縣級國稅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
2.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可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主管國稅機關要抓緊時間核定其使用發票的種類、數量等,發放專用發票。對其使用專用發票情況要經常檢查,防止企業違章使用發票的情況發生。
3.對既經營免稅糧油又有其他應稅業務的,應從免稅糧油的購進、存貯到銷售等環節,分別記賬,分別核算。免稅糧油購銷業務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照顧。
4.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應將1999年7月31日前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和增值稅倒掛金額轉入成本,相應調增庫存商品金額。
5.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比照非免稅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記賬銷售額為“價稅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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