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的稅前扣除籌劃
企業通過公益捐贈來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稅負,可使企業在節稅的同時,獲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潤及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
對于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業為1.5%)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一、利用捐贈降低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33%,但國家為了照顧小型企業,又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之間的,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
例1:某企業在年終決算時,按稅法規定計算出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1000元、根據稅法規定該企業需按33%的稅率繳納所得稅33330元(101000×33%),則企業的凈利潤為67670元(101000-33330)。但假若該企業在年終決算過程中,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在法定扣除額3030元(101000×3%)以內向公益事業捐贈1000元,則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成為100000(101000-1000),根據稅法規定應減按27%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7000元(100000×27%),則該企業的凈利潤就變為73000元(101000-1000-27000),可以看出,該企業雖發生捐贈1000元但卻節稅6330元,凈利潤也增加了5330元。
同理假設該企業計算出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500元,則應按27%的稅率繳納所得稅8235元(30500×27%),企業的凈利潤為22265元(30500-8235),若在法定扣除額915元(30500×3%)以內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捐,贈500元,則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元(30500-500),稅率為18%,應納所得稅5400元(30000×18%),凈利潤為24600元(30500-500-5400),比未發生捐贈節稅2835元,凈利潤增加2335元。
二、增加捐贈扣除節稅
例2:正處于成長期的新成立企業,2006年財務預算預計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未考慮該捐贈因素)。公司實行的是工效掛鉤工資制度,職工人數700人,根據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2520萬元,人均每月可發工資3000元。但因公司效益不是很理想,公司近年來并未提足工資基數,2006年職工工資預算只有1680萬元,人均每月實際發放工資預算為2000元,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33%,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方式一:公司如通過當地民政局捐款1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支出,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有些特殊項目的捐贈扣除比例不同)。公司只可享受到3%比例的稅前扣除,按10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只可稅前扣除1000×3%=30(萬元),公司將納稅調增100-30=70(萬元),多繳企業所得稅70×33%=23.1(萬元)。
方式二:如果公司通過向職工人均多發工資1050元,職工自愿人均捐款1000元,700名職工即70萬元,公司只捐贈30萬元,公司和公司職工合計捐贈為100萬元。
公司捐贈30萬元,不需納稅調增。職工人均多發工資1050元,工資總額增加700×1050=735000(元),也未超過工效掛鉤的工資基數,公司也不需因多發工資而納稅調整。
這種方式公司支出為捐贈30萬元,多發工資73.5萬元,合計103.5萬元,較公司全部直接捐贈多支出103.5-100=3.5(萬元),可少繳企業所得稅23.1-3.5×33%=21.945(萬元),相當于節約資金21.945-3.5=18.445(萬元)。
對職工個人來講,如果按工資3050元計算,應納稅所得額3050-1600-300-100=1050(元),捐贈可扣除30%,即1050×30%=315(元),則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1050-315)×10%-25=48.5(元),職工個人余下的金額基本等于所應繳納的所得稅。
這里應該工資發放時直接用于捐贈(工資實發數是扣除捐贈后余額),避免工資發放后,再用現金捐贈不好認定。
對于企業來說,稅負最低不是籌劃的終極目標,在現實生活中,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往往并不一定是稅負最低的方案。企業通過公益捐贈籌劃稅收的意義就在于,他在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稅負的同時,獲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潤使企業在社會中樹立起良好的公眾形象,保證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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