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車輛可少繳個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每次分配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如果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所得時,不是分配貨幣性資產,而是分配實物,如企業生產的產品或購買的其他貨物、有價證券等,也要根據實物價格或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據以征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A企業是一個由甲、乙兩位股東投資組建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初公司擬分配稅后利潤50萬元,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甲、乙可以分別分得稅后紅利30萬元和20萬元。甲、乙從公司和個人需要考慮,決定將分配的紅利購置小汽車用于單位和個人使用。如果企業通過在稅后利潤進行分配,無論是分配現金還是購置小汽車分配給股東,都要按照稅法規定扣繳甲、乙兩人20%的個人所得稅合計10萬元(50×20%)。但是,如果公司不采取利潤分配的方式,而是通過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的方式,則既可以滿足甲、乙兩位股東的愿望,又可以使兩位股東少繳個人所得稅。
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在2005年4月,稅法對此又作了補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依據《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按照新的文件規定,A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甲、乙股東個人名下,雖然稅法還是認定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不是就車價的全額繳稅,而是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且減除數額要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確定。如果車輛大部分用于企業使用,則可以減除較大比例的數額;如果車輛較大部分用于個人使用,則允許減除的數額較小。假如主管稅務部門確定可以減除的比例為50%,則甲、乙股東可以少繳個人所得稅5萬元(50×50%×20%)。雖然稅法同時規定上述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但企業通過這種方式還是可以在會計賬務處理上,抵消企業的未分配利潤,達到同樣的實際分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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