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會計處理方案——消費稅最佳會計處理方案(1)
一、消費稅概述
(一)消費稅的涵義與特點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消費稅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日前征收消費稅的國家和地區有100多個。繳納消費稅,一方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特定的差別稅率,達到調節消費或限制消費的目的。
我國現行消費稅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在稅種銜接上具有延伸性。繳納消費稅商品的價格中,過去就一直含有產品稅、增值稅,而且比例相對較高。現在按照統一稅率征收增值稅后,的確有原稅款不能全部征收上來,因而設置了消費稅這個稅種,將未收上來的稅款征收入庫,以解決既要統一增值稅率,又要維持原有稅收水平的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說,盡管消費稅是個新設置的稅種,但并不是額外向消費者再征收一道稅,不過是增值稅的一種延伸稅。
(2)在繳納范圍上具有限定性。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繳納范圍只限定于以下幾個方面的消費品:流轉稅制格局調整后稅收負擔下降較多的產品;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檔、奢侈的消費品;為保護身體健康、生態環境而不提倡也不宜過度消費的某些消費品以及一些特殊的資源性消費品。具體包括煙、酒、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鞭炮焰火等11類消費品作為納稅范圍。
(3)在納稅環節上具有單一性,與增值稅在各個有增值額的流轉環節都要納稅不同,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納稅環節只確定在生產環節或進口環節。盡管消費稅與增值稅具有“血緣”上的連帶關系,兩種稅又是交叉繳納的,但增值稅實行的是多次課征制,而消費稅實行的則是一次課征制,在納悅環節上具有單一性。
4.在稅款負擔上具有轉嫁性。與增值稅是價外稅相反,我國現行的消費稅是價內稅,消費稅之所以是價內稅,主要是因為增值稅已是價外稅,而交叉繳納的消費稅又是增值稅稅基的組成部分,為了使以價定率繳納消費品的稅基與增值稅的稅基保持一致,即均以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稅基,遂將消費稅確定為價內稅。盡管在這一點上消費稅與增值稅有區別,但在稅收負擔的轉嫁性上二者是相同的,只不過轉嫁的方式不同,應稅消費品價格中所含的消費稅款最終要轉嫁給消費者,由購買消費品的消費者負擔。
(二)消費稅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消費稅制度是從1994年1月開始實施的,其主要內容如下:
1.納稅人。凡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消費稅的納稅人與增值稅的納稅人范疇是相同的,消費稅的納稅人同時也是增值稅的納稅人,這也是兩種稅交叉關系的體現。
2.稅目與稅率。消費稅的稅目是消費稅繳納范圍的具體體現。消費稅共設置了11個稅目,有些稅目下面還按照消費品的等級或品種設有子目。
消費稅的稅率采用了比例稅率與定額稅率并舉的方式,在確定有差別的稅率比例或定額時,除了考慮消費品原有稅負水平外,還考慮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消費政策和財政需要、消費方向的引導、消費者的貨幣支付能力與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借鑒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及通行的做法。
如果納稅人兼營不同的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例如,化妝品稅率為30%,護膚護發品稅率為17%,如果將化妝品與護膚護發品配套組裝成禮品盒進行銷售的,則從高適用30%的稅率。
3.減免規定。如前所述,消費稅是以某些特定消費品為選擇對象繳納的一種稅,這些消費品一般都是非生活必需品,只有那些具有相應的負擔能力與消費水平的購買者,才會成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況且,繳納消費稅的目的之一就是限制過度消費,調節消費水平,因而消費稅不存在一般意義的照顧性減免稅。
但是為了鼓勵出口,提高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出口產品免納消費稅(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除外),這一點與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相同。由于消費稅與增值稅之間的連帶關系,消費稅出口退稅的辦理與增值稅出口退稅的辦理往往是同時進行的,其程序與方法也是相同的。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稅目 征收范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一、煙
2.卷煙 包括各種進口卷煙 45%*
3.雪茄煙 40%
4.煙絲 30%
二、酒及酒精
1.糧食白酒 25%*
2.薯類白酒 15%*
3.黃酒 噸 240元
4.啤酒 噸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妝品 包括成套化妝品 30%
四、護膚護發品 17%
五、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包括名種金、銀
珠寶首飾及珠寶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
八、柴油 升 0.1
九、汽車輪胎 10%
十、摩托車 10%
十一、小汽車
1.小轎車
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 8%
(含2200毫升)
氣缸容量在1000-2200 5%
毫升的(含1000毫升)
氣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車(四輪驅動)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 3%
(含2400毫升)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5%
3.小客車(22座以下面包車)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 5%
(含2000毫升)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規定,卷煙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一)定額稅率:每標準箱(50000支,下同)150元。(二)比例稅率:1、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卷煙稅率為45%。2、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為3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規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一)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二)比例稅率:1、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15%。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二)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
除此之外,根據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消費稅而增加的稅負,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在適當的年限內,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
(4)納稅環節,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確定在生產環節或進口環節,但在具體交納稅款時,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①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于銷售時納稅。這里的“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包括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各種行為。
②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如果是用于連續生產的,即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是終產品實體的,不納消費稅,如果是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由生產者于移送使用時交納消費稅。
③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稅,即由納稅人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稅,由受托方于納稅人提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納稅人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于按規定抵扣;直接進行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④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海關于納稅入辦理報關進口手續時代征消費稅。
消費稅關于納稅環節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消費稅納稅環節的單一性和稅不重征的原則。
(5)申報納稅的地點期限。
①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納稅人設有分支機構,且分支機構與總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②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③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與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完全相同,交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同時交納增值稅。規定相同的納稅期限,便于納稅人計算并繳納稅款,也便于稅務部門進行征收管理。
(一)消費稅的涵義與特點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消費稅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日前征收消費稅的國家和地區有100多個。繳納消費稅,一方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特定的差別稅率,達到調節消費或限制消費的目的。
我國現行消費稅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在稅種銜接上具有延伸性。繳納消費稅商品的價格中,過去就一直含有產品稅、增值稅,而且比例相對較高。現在按照統一稅率征收增值稅后,的確有原稅款不能全部征收上來,因而設置了消費稅這個稅種,將未收上來的稅款征收入庫,以解決既要統一增值稅率,又要維持原有稅收水平的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說,盡管消費稅是個新設置的稅種,但并不是額外向消費者再征收一道稅,不過是增值稅的一種延伸稅。
(2)在繳納范圍上具有限定性。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繳納范圍只限定于以下幾個方面的消費品:流轉稅制格局調整后稅收負擔下降較多的產品;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檔、奢侈的消費品;為保護身體健康、生態環境而不提倡也不宜過度消費的某些消費品以及一些特殊的資源性消費品。具體包括煙、酒、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鞭炮焰火等11類消費品作為納稅范圍。
(3)在納稅環節上具有單一性,與增值稅在各個有增值額的流轉環節都要納稅不同,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納稅環節只確定在生產環節或進口環節。盡管消費稅與增值稅具有“血緣”上的連帶關系,兩種稅又是交叉繳納的,但增值稅實行的是多次課征制,而消費稅實行的則是一次課征制,在納悅環節上具有單一性。
4.在稅款負擔上具有轉嫁性。與增值稅是價外稅相反,我國現行的消費稅是價內稅,消費稅之所以是價內稅,主要是因為增值稅已是價外稅,而交叉繳納的消費稅又是增值稅稅基的組成部分,為了使以價定率繳納消費品的稅基與增值稅的稅基保持一致,即均以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稅基,遂將消費稅確定為價內稅。盡管在這一點上消費稅與增值稅有區別,但在稅收負擔的轉嫁性上二者是相同的,只不過轉嫁的方式不同,應稅消費品價格中所含的消費稅款最終要轉嫁給消費者,由購買消費品的消費者負擔。
(二)消費稅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消費稅制度是從1994年1月開始實施的,其主要內容如下:
1.納稅人。凡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消費稅的納稅人與增值稅的納稅人范疇是相同的,消費稅的納稅人同時也是增值稅的納稅人,這也是兩種稅交叉關系的體現。
2.稅目與稅率。消費稅的稅目是消費稅繳納范圍的具體體現。消費稅共設置了11個稅目,有些稅目下面還按照消費品的等級或品種設有子目。
消費稅的稅率采用了比例稅率與定額稅率并舉的方式,在確定有差別的稅率比例或定額時,除了考慮消費品原有稅負水平外,還考慮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消費政策和財政需要、消費方向的引導、消費者的貨幣支付能力與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借鑒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及通行的做法。
如果納稅人兼營不同的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例如,化妝品稅率為30%,護膚護發品稅率為17%,如果將化妝品與護膚護發品配套組裝成禮品盒進行銷售的,則從高適用30%的稅率。
3.減免規定。如前所述,消費稅是以某些特定消費品為選擇對象繳納的一種稅,這些消費品一般都是非生活必需品,只有那些具有相應的負擔能力與消費水平的購買者,才會成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況且,繳納消費稅的目的之一就是限制過度消費,調節消費水平,因而消費稅不存在一般意義的照顧性減免稅。
但是為了鼓勵出口,提高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出口產品免納消費稅(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除外),這一點與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相同。由于消費稅與增值稅之間的連帶關系,消費稅出口退稅的辦理與增值稅出口退稅的辦理往往是同時進行的,其程序與方法也是相同的。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稅目 征收范圍 計稅單位 稅率(稅額)
一、煙
2.卷煙 包括各種進口卷煙 45%*
3.雪茄煙 40%
4.煙絲 30%
二、酒及酒精
1.糧食白酒 25%*
2.薯類白酒 15%*
3.黃酒 噸 240元
4.啤酒 噸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妝品 包括成套化妝品 30%
四、護膚護發品 17%
五、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包括名種金、銀
珠寶首飾及珠寶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
八、柴油 升 0.1
九、汽車輪胎 10%
十、摩托車 10%
十一、小汽車
1.小轎車
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 8%
(含2200毫升)
氣缸容量在1000-2200 5%
毫升的(含1000毫升)
氣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車(四輪驅動)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 3%
(含2400毫升)
氣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5%
3.小客車(22座以下面包車)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 5%
(含2000毫升)
氣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規定,卷煙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一)定額稅率:每標準箱(50000支,下同)150元。(二)比例稅率:1、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卷煙稅率為45%。2、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為3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規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一)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二)比例稅率:1、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15%。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二)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
除此之外,根據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消費稅而增加的稅負,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在適當的年限內,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
(4)納稅環節,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確定在生產環節或進口環節,但在具體交納稅款時,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①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于銷售時納稅。這里的“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包括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各種行為。
②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如果是用于連續生產的,即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是終產品實體的,不納消費稅,如果是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由生產者于移送使用時交納消費稅。
③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稅,即由納稅人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稅,由受托方于納稅人提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納稅人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于按規定抵扣;直接進行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④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海關于納稅入辦理報關進口手續時代征消費稅。
消費稅關于納稅環節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消費稅納稅環節的單一性和稅不重征的原則。
(5)申報納稅的地點期限。
①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納稅人設有分支機構,且分支機構與總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②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③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與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完全相同,交納消費稅的納稅人,同時交納增值稅。規定相同的納稅期限,便于納稅人計算并繳納稅款,也便于稅務部門進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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