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其應用——營業稅(1)
一、營業稅的起征點
1.納稅人的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免征營業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3.條例第一條所稱的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有經營行為的個人。
4.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營業額200-8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
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本級。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財法字[1993]40號
二、不征收營業稅的項目
(一)建筑業
1.內部施工隊伍承擔建筑安裝工程
如果此類施工隊伍屬于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承擔其所隸屬單位(以下稱本單位)
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征收營業稅。
如果屬于非獨立核算單位,承擔其他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而承擔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是否應當征收營業稅,則要看其與本單位是否結算工程價款。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根據這一規定,內部施工隊伍為本單位承擔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凡同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論是否編制工程概(預)算,也不論工程價款是否包括營業稅稅金,均應當征收營業稅;凡不與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2.外商獨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
對外商獨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1995年10月10日國稅函發[1995]549號
3.建筑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全部價款。鋁合金門窗屬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價款不能從工程承包額中扣除或分割開來分別征稅,更不能以此作為劃分確定混合銷售只征一種稅。如果生產鋁合金門窗的納稅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人或轉包人,其應納的營業稅已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則對其不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征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國稅函發[1997]186號
(二)金融保險業
1.人民銀行貸款業務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銀行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的具體范圍的通知》
1994年4月30日國稅發[1994]088號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
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國稅發[1993]149號
3.金融機構往來業務
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財稅字[1995]79號
4.貨物期貨
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財法字[1993]40號
5.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業務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財法字[1993]40號
6.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財稅字[1997]45號
7.外資金融機構間同業往來
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若干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國稅發[2000]135號
8.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財稅字[1997]45號
9.郵政部門的郵政匯兌資金存款利息收入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關于“存款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對郵政部門將郵政匯兌資金存入人民銀行(或其他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匯兌資金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1996年11月6日國稅函[1996]635號
10.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及有關規定,對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動產的租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國稅發[1997]35號
11.分保業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財稅字[1997]45號
1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為支持我國機電產品出口,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受國家委托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進出口信用保險,具體業務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對出口貨物的收匯風險提供的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以出口貨物為龍頭,帶動我國勞務、技術等出口的信用保險。
據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性質相同。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并非應稅勞務,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的通知》
1994年4月14日財稅字[1994]15號
13.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經《國務院關于組建中國進出口銀行的通知》(國發[1994]20號)的批準,中國進出口銀行也可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5號]的規定,對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納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財稅字[1996]2號
14.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2000年2月1日財稅字[2000]7號
1.納稅人的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免征營業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3.條例第一條所稱的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有經營行為的個人。
4.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營業額200-8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
納稅人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本級。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財法字[1993]40號
二、不征收營業稅的項目
(一)建筑業
1.內部施工隊伍承擔建筑安裝工程
如果此類施工隊伍屬于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承擔其所隸屬單位(以下稱本單位)
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征收營業稅。
如果屬于非獨立核算單位,承擔其他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而承擔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是否應當征收營業稅,則要看其與本單位是否結算工程價款。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根據這一規定,內部施工隊伍為本單位承擔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凡同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論是否編制工程概(預)算,也不論工程價款是否包括營業稅稅金,均應當征收營業稅;凡不與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2.外商獨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
對外商獨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1995年10月10日國稅函發[1995]549號
3.建筑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全部價款。鋁合金門窗屬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價款不能從工程承包額中扣除或分割開來分別征稅,更不能以此作為劃分確定混合銷售只征一種稅。如果生產鋁合金門窗的納稅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人或轉包人,其應納的營業稅已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則對其不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征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國稅函發[1997]186號
(二)金融保險業
1.人民銀行貸款業務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銀行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的具體范圍的通知》
1994年4月30日國稅發[1994]088號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
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國稅發[1993]149號
3.金融機構往來業務
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財稅字[1995]79號
4.貨物期貨
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財法字[1993]40號
5.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業務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財法字[1993]40號
6.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財稅字[1997]45號
7.外資金融機構間同業往來
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若干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國稅發[2000]135號
8.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財稅字[1997]45號
9.郵政部門的郵政匯兌資金存款利息收入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關于“存款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對郵政部門將郵政匯兌資金存入人民銀行(或其他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匯兌資金利息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1996年11月6日國稅函[1996]635號
10.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及有關規定,對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動產的租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國稅發[1997]35號
11.分保業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財稅字[1997]45號
1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為支持我國機電產品出口,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受國家委托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進出口信用保險,具體業務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對出口貨物的收匯風險提供的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以出口貨物為龍頭,帶動我國勞務、技術等出口的信用保險。
據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辦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性質相同。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并非應稅勞務,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的通知》
1994年4月14日財稅字[1994]15號
13.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經《國務院關于組建中國進出口銀行的通知》(國發[1994]20號)的批準,中國進出口銀行也可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5號]的規定,對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納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征營業稅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財稅字[1996]2號
14.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核心企業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2000年2月1日財稅字[20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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