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文化事業單位獲稅收優惠
2006年12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對經營宣傳文化事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明確了10項規定:
其一,明確了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稅率下調幅度和范圍。通知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將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
對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界定的范圍是:“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使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計算機、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游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
其二,明確了相關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圍。該通知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實行以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一)對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上述各級的機關報紙和機關刊物,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報一刊以內。2.科技圖書、科技報紙、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術標準出版物。3.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中小學的學生課本。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圖書和期刊。6.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批準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上述圖書包括租型出版的圖書。(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和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三)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1.對少數民族文字的圖書、報紙、期刊的印刷業務。2.對少數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制作業務。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其三,明確了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及電影制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的范圍。通知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實行以下增值稅免稅政策:(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以及對因撤縣(縣級市、區、旗)改區名稱發生變化的新華書店,但不包括城市中縣級建制的新華書店。(二)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電影制片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
其四,明確了對電影發行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及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的稅收優惠范圍。通知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實行以下營業稅政策:(一)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二)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及縣以上(包括縣級市、區、旗)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科普單位進口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免征其應為境外轉讓播映權單位代扣(繳)的營業稅。(三)對報社和出版社根據文章篇幅、作者名氣收取的“版面費”及類似收入,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廣告業征收營業稅。
值得注意的是,該通知還明確了優惠政策執行時限及同時廢止的12個文件。該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同時廢止的文件有: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版物和電影拷貝增值稅及電影發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8號);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報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9號);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公安報執行出版物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9號);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英文〈中國婦女〉雜志和華文教材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2號);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新疆新華書店增值稅退稅范圍的通知》(財稅〔2002〕45號);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縣改區新華書店增值稅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38號);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科技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5號)的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及第三條的營業稅政策規定;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版物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90號);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標準等出版物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39號);10.《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關于綜合類科技報紙增值稅先征后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6號);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出版印刷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7號);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刷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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