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我市地方企業發生整體資產轉讓具審核確定的權限是:轉讓企業與接受企業均是區縣屬企業且在同一區縣內,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與接受企業中有市屬企業或不在同一區縣的,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統一上報市局審核確認。具體審核確認程序是:由轉讓方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屬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權限內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正式行文確認;屬于市局審核確認權限內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署意見后,上報市局審核正式行文確認。企業在申請時須報送以下資料:
1、轉讓企業與接受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經轉讓企業與接受企業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3、有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審核的轉讓資產的驗資報告;
4、申請不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原因;
5、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相關資料。
轉讓企業取得接受企業的股權的成本,應以其原持有的資產的帳面凈值為基礎確定,不得以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為基礎確定。接受企業接受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須以其在轉讓企業原帳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
(二)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帳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我市地方企業發生整體資產轉讓具審核確定的權限是:轉讓企業與接受企業均是區縣屬企業且在同一區縣內,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與接受企業中有市屬企業或不在同一區縣的,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統一上報市局審核確認。具體審核確認程序是:由轉讓方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屬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權限內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正式行文確認;屬于市局審核確認權限內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署意見后,上報市局審核正式行文確認。企業在申請時須報送以下資料:
1、轉讓企業與接受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經轉讓企業與接受企業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3、有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審核的轉讓資產的驗資報告;
4、申請不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原因;
5、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相關資料。
轉讓企業取得接受企業的股權的成本,應以其原持有的資產的帳面凈值為基礎確定,不得以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為基礎確定。接受企業接受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須以其在轉讓企業原帳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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