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企業從合資企業分回利潤補稅問題
問:本司是一家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于1994年與日方成立了一家合資公司。合資公司兩免三減半過后,企業適用稅率為27%,從2004年開始,合資公司獲得“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稱號,所得稅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請問內資企業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是按18%(=33%-15%)補交企業所得稅,還是按6%(=33%-27%)補交企業所得稅?
答:你所說的原則上不補稅。因為二者名義稅率都是33%.中方企業單位從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由于地區(指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稅率差異,中方企業單位應比照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征稅辦法,依法補稅。
境內投資所得主要是從投資的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和股份公司分回的股息。稅法規定,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還原后并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公式如下:
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1)
稅收扣除抵免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2)
上述公式(1)中所指投資方分回利潤額,是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已在聯營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是企業適用的實際稅率,即聯營企業計算納稅時實際運用的稅率。
上述公式(2)中所指稅收扣除抵免額,是指聯營企業投資方在聯營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如果聯營企業在當地適用的法定稅率內,又享受減半或特殊優惠政策的,其優惠的部分應視同已繳稅額。
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暫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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