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否需要審批?
問:我企業04年虧損,05年盈利,請問在匯算清繳時是否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取消該審核項目后,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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