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費是否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我公司于2005年對辦公樓進行裝修,所發生裝修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裝修”,并單獨核算,房產稅仍按房屋原值繳納。地稅機關在對我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要求我公司將裝修費計入房屋原值一并繳納房產稅,請問稅務機關的處理是否正確,我公司應如何繳納房產稅?
回復:對于房屋裝修費是否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繳納房產稅,應根據裝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的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裝修過程中更換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則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如果房屋裝修過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更換,僅是裝飾性的普通裝修,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中“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的規定,這些費用是否計入房產價值應根據會計相關規定來判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規定,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裝修修理等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除此之外的后續支出,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企業在核算時,應依據上述原則判斷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是否資本化,從而確定裝修費用是否應納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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