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取得增值稅發票有何相關規定
問:1.我們是建筑業企業,取得增值稅發票如何避稅?2.我們該在什么時候開具營業稅發票?有規定嗎?
答:你企業為建筑業企業,如果購進貨物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你企業應按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數作為購入貨物或勞務的入賬價值。
關于企業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應何時開具發票的問題,國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你企業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第七條規定的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開具相應發票。
上述國稅發[1994]159號第七條規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二)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三)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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