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租金發票的問題
問: 我酒店租用軍分區的房產進行賓館業的經營,每月租金10萬元,軍分區以其房產為軍產拒絕提供租賃業發票,只提供收據,我酒店以其收據入帳可符合稅收制度,如不符合,稅務部門會有何種處罰?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稅收征管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466號)第四條規定,關于武警、部隊對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1號),“對外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的規定,武警、軍隊對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的《軍隊票據管理規定》([1999]后財字第81號)第二條和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票據,是指軍隊單位在業務往來結算,價撥裝備、被裝、物資、器材,提供服務等非經營性經濟活動中,開具的收款憑證,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軍隊在地方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業,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執行。”希望你們(地方稅務機關)向軍隊、武警從事對外經營的所有單位在做好稅法宣傳工作和正確處理征納關系的同時,加強稅收征管工作,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依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你單位租用軍分區的房產,向其支付租金應取得發票,如軍分區拒絕提供發票,可請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協調,或在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情況下,以軍隊收據在稅前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行為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對有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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