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收優惠相關政策的專題解讀
一、某外資生產性新材料企業
問:我公司是香港一公司投資的,去年投資人將我公司整體以股權轉讓的形式賣給了另一家香港企業。該公司決定于近期將我公司過去幾年形成的未分配1000萬元利潤進行再投資,增加我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請問:該項再投資退稅退給原股東還是新股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還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3號)的規定“以受讓方式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的外國投資者,在受讓股權后,以其分配的在受讓股權前實現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該項再投資利潤不屬于稅法規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資的利潤,不得享受有關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但是如果是外國投資者以與其有直接擁有或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關聯方受讓股權,且按上關聯方股權成本成交的,則上述再投資利潤不受上述規定限制,而應當按有關規定享受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所以,你公司新舊股東的關系將決定是否能夠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如果符合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受理新股東退稅申請,退稅額為再投資額已繳所得稅的40%(舉辦高新技術企業的退100%)。
二、某生產性外資企業
問:我單位2005年交所得稅80萬元,今年已繳所得稅320萬元,但今年我單位今年新購國家設備1200萬人民幣(不超過投資總額),正在辦理申報抵免所得稅手續,請問我們將如何計算納稅?
答:根據我們前面提及的財稅字(2000)049號關于購買國產設備抵免所得稅的文件規定,如果你公司依法可以抵免所得稅,可抵免金額為新購置的國產設備價款的40%,即480萬元,并于明年的4月底前辦理抵免手續。在匯繳過程中,對多征的稅款依法辦理退稅或抵減2006年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一家港資企業
問:我們公司生產兒童營養食品,10年前成立,原注冊資本為150萬美元,1998年獲利并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現已期滿。2004年我公司又增加注冊資本1350萬美元建一條老年營養食品生產線。投資分兩年到位,即2004年投入100萬,2005年投入1250萬,請問我們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我公司2005年獲利1000萬元人民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56號)規定,企業投資于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且追加投資形成的新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或者達到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原注冊資本50%的,可以單獨計算并享受“二免三減半”,貴公司2004年投資100萬美元,2005年投資1250萬美元增資后累計達到1500萬美元,符合上述條件可以申請“二免三減半”優惠,但要注意:(1)獲利年度(新項目)自2004年起計算,即追加投資的第一年;(2)新增項目與原生產項目需分開核算,無法分開的,應按收入、項目等項目合理劃分。
四、某內資企業會計問題
問:我單位2004年取得下崗再就業企業證書,聽說今年的此項稅收優惠政策發生變化,請問對我單位有何影響?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6]186號)文件的規定:1、明確了服務業的優惠范圍:廣告業、房屋中介不在優惠范圍之內;2、減免稅幅度由原來的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改為按定額標準,即:當年新錄用的持《再就業優惠書》人數的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3、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2005年底以前取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資格的企業在剩余年限內仍按原方式執行至期滿。因此,貴公司仍可在2005?2006年內按原辦法依法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
五、某招商引資企業問題
問:我是外地來浦口區注冊的企業,2005年我們按照地方政策的有關政策獎勵措施取得:1、新產品開發財政拔款10萬元;2、納稅大戶獎勵30萬元;3、出口地方產品獎勵0.02元/美元計13萬元。請問上述三項是否繳納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取得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交納企業所得稅。據此,如果貴公司上述三項收入如果沒有上述三個部門規定不予征稅的,一律并入收到獎勵的年度內,作為補貼收入,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