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優惠延長的政策解讀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通知表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于企業改制重組所涉及的契稅優惠政策,我國將把其執行期限延長3年。此前《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的執行時間已于 2005年底到期。這次,有關部門為了繼續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決定對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繼續按照原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那么我國在契稅政策方面作過哪些重要調整?財稅[2003]184號文件對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政策作了哪些規定,其延長優惠3年的目的是什么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在2001年10月下發了《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61號),為企業各種改組改制中涉及的契稅政策給予了明確,并對國有、集體企業經批準改建成全體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等改制重組行為涉及的契稅給予免稅優惠。財稅[2001]161號文件由于規定的優惠對象比較有限,而且在隨著經濟活動的發展,能帶給企業的稅收優惠大打折扣。
為了支持企業的改制重組,不增加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的稅收負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3年8月又下發了財稅[2003]184號文件,對企業改制重組所涉及的契稅政策進行了調整。調整的重點內容包括:企業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分立。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企業出售。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企業關閉、破產。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后,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所謂“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并與被安置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落買相關政策。
其他。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在財稅[2003]184文件執行過程中,對企業改制重組支持的效果十分明顯,但該政策已經于2005年底到期,考慮到各地企業改制重組的任務還比較重,而且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并沒有對地方的財政收入產生重大影響,為繼續支持企業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財稅 [2003]184號文件對企業改制重組的契稅優惠規定繼續執行,延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