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納稅環節作籌劃
納稅環節是應稅消費品生產、消費過程中應繳納消費稅的環節、消費稅的納稅行為發生在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而非流通領域或終極的消費環節。利用納稅環節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盡可能避開或推遲納稅環節的出現。 例如,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時,可以采取“物物交換”或者改變和選擇某種對企業有利的結算方式推遲繳稅;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可以采取與受托方聯營的方式,改變受托與委托關系節省此項消費稅。關聯企業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如果以較低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消費稅稅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例如,某煙草集團下屬的卷煙廠生產的甲類卷煙,市場售價為每箱 1000元(不含增值稅),該廠以每箱 800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100箱卷煙廠轉移定價前:
應納消費稅稅額=1000×100×50%=50 000(元)
卷煙廠轉移定價后:
應納消費稅稅額=800×100×50%=40 00O(元)
轉移定價前后的差異如下:
50 000-40 000=10 000 (元)
轉移價格使卷煙廠減少10 000元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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