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實施條例釋義與實用指南(十三)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釋義與實用指南】
本條原則規定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標準和程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不是自動構成的,必須經過稅務機關的認證。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的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是指該類納稅人的全部年應稅銷售額中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超過50%,批發或零售貨物的銷售額不到50%。非企業性單位如果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且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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