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融資租賃業務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現在稅率為5%。
在《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出臺以前,貸款作為融資租賃業務,貸款利息不能從營業額中扣除,增加了營業稅稅負,相比之下用自有資金做融資租賃業務劃算。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其余額作為營業額。出租貨物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買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此規定與以前的規定不同之處是人民幣借款利息可以從營業稅營業額中扣除,而租賃業承擔的主要流轉稅為營業稅,這給用人民幣貸款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提供了稅收籌劃的可能。
甲融資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2004年準備購入一臺設備出租給國內乙企業,并于當天運抵乙企業,購進該設備價稅合計成本500萬元,并支付安裝調試費用15萬元。
甲公司擬采用以下兩種方式購買設備:
第一種方式:2004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向非金融機構貸款400萬元,5年期,年利率7.5%,分次付息,一次還本,商業銀行同期同類利率為5.5%,另用自有資金115萬元支付部分貨款和安裝費。因有借款,假設風險報酬率為14%。
第二種方式:甲公司全部采用自有資金支付貨款和安裝費,假設風險報酬率為12%。
甲公司每年的其他費用支出為20000元(無利息支出外的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實現融資租賃收益采用直線法分攤,便于計算,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租賃合同規定:起租日即設備運抵乙企業當日,即2004年1月1日,自起租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萬元,租期5年,租賃期滿,乙公司享有優先購買設備的選擇權,購買價格為1000元,估計到期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為5萬元。預計租賃到期后,設備所有權轉移。企業所得稅率假設為33%,我們作如下分析:
采取第一種方式租賃,融資租賃設備入賬價值5000000+150000=5150000元。根據上述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D?D租賃》,每年支付的利息為4000000×7.5%=300000元,每年未扣除利息前的營業額為??7501000-5150000??÷5= 470200元,則每年應納的營業稅為??470200-300000??×5%=8510元,每年應納所得稅為(470200-8510-20000- 4000000×5.5%)×33%=73157.7元。
為了更科學地分析方案的效果,需要分析凈現金流量。
第1年年初的凈現金流量為4000000-5150000=-1150000,第一年至第四年末的凈現金流量為1500000-8510-20000-300000- 73157.7=1098332.3元,第5年年末凈現金流量為1500000-8510-20000-300000-73157.7+1000- 4000000=-2900667.7元,凈現金流量折現值為54萬多元。
采取第二種方式租賃,因不能扣除利息,每年營業額為470200 元,應納營業稅23510元,每年應納所得稅為(470200-23510-20000)×33%=140807.7元,第一年至第四年年末的凈現金流量為1500000-23510-20000-140807.7=1315682.3元,第5年年末凈現金流量為1500000-23510-20000- 140807.7+1000=1316682.3元,其凈現金流量折現值為-40多萬元,比較兩方案,此方案不可行。
可見,向境內借款從事融資租賃可將不可行方案變成了可行方案,營業稅總計減少75000元。當然,不同負債比例,有不同的利息支出和籌劃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