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我的問題是,當房產開發公司取得賬款時,只能作預收賬款處理,而不能確認營業收入。如果要求對預收賬款預繳營業稅,那么稅金與收入如何實現配比?另外一個問題是,計算營業稅時,是按照實際收到的預收款計算,還是按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計算?請予解答。謝謝!
——某房產開發公司財務負責人
老師答:
在回答你的問題之前,首先必須搞清一個問題,那就是納稅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取得預收款時,必須繳納營業稅,并非預繳營業稅;其次,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實際收到的預收賬款金額,并非應當收取的全部價款。下面,我們對預收款應納營業稅的賬務處理作簡要分析:
現行會計制度沒有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取得預收款計征營業稅的賬務處理進行明確。一般的做法有兩種:一是在實際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根據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對這部分稅款暫不結轉,留待營業收入確認時,再結轉“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這種方法操作性很強,但存在弊端。因為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應交稅金是一個負數,這會給閱讀會計報表的人帶來一個錯誤的信息,即企業多交了營業稅。
另一種方法是,增設“待攤稅金--待攤稅金及附加”科目,在收到預收賬款時,按照應納的各項稅費,借記“待攤稅金--待攤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當會計上確認營業收入時,按照營業收入應納的各項稅費,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待攤稅金--待攤稅金及附加”,按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等科目。我們認為,第二種方法不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可以彌補第一種方法的不足。
以上意見,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