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是目前企業較為常見的一項業務。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以下簡稱新準則)將債務重組分為五種方式,并規定不同債務重組方式的會計處理。2003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對企業在債務重組中如何正確計算企業所得稅作了相對應的規定。新準則和處理辦法對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重組收益(或損失)、所涉及資產的計稅成本、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等的確認存在較大差異,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計算所得稅時,應根據債務重組的實際情況進行納稅調整。
一、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對債務人讓步的納稅調整
新準則規定,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對債務人讓步不需要進行單獨確認和核算,而是一并在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的現金、非現金資產、股權等賬面價值的差額中反映。這一差額,新準則規定,債務人計入“資本公積”,債權人根據不同重組方式進行處理。若收到的是現金,這一差額即為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應作為當期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若收到的是非現金資產或轉為投資,則相應增加接受資產和對外投資的賬面價值。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應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結合債務重組方式確定讓步的金額,債務人應將計入“資本公積”中屬于讓步的部分調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根據收到資產進行分別處理,若收到的是現金,則不需進行納稅調整,若收到的是非現金資產或對外投資,則應將非現金資產或投資的賬面價值中屬于讓步的部分調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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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處理辦法規定,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和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在進行納稅調整時,還應區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1.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相同。這時,不存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只需要計算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的轉讓所得,并進行納稅調整。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234000元,經雙方協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A商品償還,該商品賬面價值190000元,公允價值200000元,增值稅額為34000元。甲、乙兩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債務重組中沒有發生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則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234000
貸:庫存商品——A商品 19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
資本公積 10000
甲公司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確認轉讓商品的所得為10000元(200000-190000),債務重組所得為0(200000+34000-234000),企業計入“資本公積”的10000元應調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這時,債務人在重組債務過程中存在債務重組損失,應分別計算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的轉讓所得和債務重組損失,并進行納稅調整。
例2:若例1中A商品的公允價值為210000元,增值稅額為35700元,其他條件不變,則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234000
貸:庫存商品——A商品 19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5700
資本公積 8300
甲公司轉讓資產所得20000元(210000-190000),債務重組損失11700元(210000+35700-234000)。由于甲公司沒有將轉讓資產所得與債務重組損失分別核算,而是一并在“資本公積”中反映,因此,轉讓資產所得應調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債務重組損失應調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11700元,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300元。
3.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小于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這時,債務重組過程中存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應分別計算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的轉讓所得和債務重組讓步所得,并分別進行納稅調整。
例3:若例1中A商品的公允價值為195000元,增值稅額為33150元,則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234000
貸:庫存商品——A商品 19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3150
資本公積 10850
甲公司轉讓資產所得5000元(195000-190000),債務重組所得5850元(234000-195000-33150),因此,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合計為10850元。
從以上三種情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納稅調整的總額與企業計入“資本公積”的數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