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三]那么,如何解決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改進方法:將預交的營業稅反映在“預收帳款”科目的借方,“預收帳款”科目下設二個明細科目,即“經營收入”和“經營稅金及附加”,使未來的經營收入和預交稅金相互配比,反映時一同反映,結轉時一同結轉。這樣,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明晰性可得到保證。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1998年2月收到B公司預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預收帳款——經營收入 4000000
2、按預收款計提營業稅:
借:預收帳款——經營稅金及附加 2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200000
3、實際繳納營業稅時:
借:預收帳款——經營稅金及附加 20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
4、1999年1月與B公司結算,銷售不動產的銷售收入全部實現,并按開具銷售發票全額結轉經營收入:
借:銀行存款 5000000
預收帳款——經營收入 4000000
應收帳款 1000000
貸:經營收入 10000000
5、按實現銷售收入的全額計提應交營業稅,同時結轉“預收帳款-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并繳納1999年1月的稅金即后期營業稅的差額:
借:經營稅金及附加 5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00000
預收帳款——經營稅金及附加 200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