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板有一家大型私營企業。今年3月,李老板與一技工學校簽訂了為期4年的實習合作協議。7月,技工學校的學生到李老板的企業進行實習。在實習當中,李老板對實習學生一視同仁,與其他職工一樣按月發放工資。然而,稅務人員在檢查當中卻指出,對實習學生發放的工資不能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面對稅務人員的說法,李老板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見。李老板稱,自己已經與學校簽訂了為期3年以上的實習合作協議,報酬的支付形式也是貨幣支付,按規定這部分報酬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面對李老板的不解,稅務人員為其作出詳細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4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或學校必須為每個實習生獨立開設銀行賬戶,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貨幣性報酬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可是李老板在向實習學生支付報酬時,卻是以現金形式支付的。因此李老板的做法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李老板向實習學生支付的報酬也就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