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證監會公布的第二批股權分置改革試點企業名單中,江蘇共有4家公司入圍。據了解,這4家公司正在積極聽取各方面意見,爭取早日出臺股改方案,而送股方案則受到各家企業的青睞。送股是上市公司向投資者分配股票股利的形式,其會計本質是在不改變公司資產總額的情況下增加其法定資本數額,通常有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3種形式。發放股票股利的形式不同,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也是不同的。
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
1.會計處理: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該方案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并在工商部門辦理完增資手續后,按實際發放的股票面值,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股本”。
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并沒有增加資產或所有者權益,持股比例也沒有增加。雖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價,但這種市價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權日,會由于派發股票股利而使開盤價格降低,即使以后市價有可能回升,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屬于未實現的增值,根據收益實現原則,不能將股票股利確認為收益,因此投資企業收到股票股利時不用作會計處理,只需在備查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數。
2.稅務處理:被投資企業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的轉換,并沒有增加收益,因此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作為投資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所以企業應將分派的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確認為投資股息性所得的實現。
如果投資企業若干年后對該股權進行轉讓,該如何確認計稅成本呢?由于股權轉讓是按照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為基礎計價的,因此轉讓所得包括了投資期內被投資企業所派發的股票股利的轉讓所得。雖然企業在獲得股票股利時并沒付出資產,但在稅法上已按股票面值確認所得,所以在轉讓股權確認計稅成本時,應按原投資成本加上股票股利的面值,即獲得股票股利時所確認的計稅所得。
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被投資企業在會計處理上,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或任意盈余公積)”,貸記“股本”。除此以外,被投資企業的稅務處理及投資企業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都同被投資企業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
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被投資企業在會計處理上,借記“資本公積”,貸記“股本”。被投資企業的稅務處理及投資企業的會計處理都同被投資企業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投資企業在稅務處理上,按照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只有被投資企業用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投資企業在稅法上才需確認投資股息性所得的實現,而被投資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投資企業在稅法上無需確認投資股息性所得,這部分股利將會在以后的“股權轉讓所得”中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