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征稽行政執法工作的探討
交通征稽行政執法主要存在以下情況:
一、交通征稽執法依據層次不高。
二、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三、執法行為不規范。
一是程序不到位。具體表現在:
1.未經過調查取證、做好詢問筆錄就下達行政處罰文書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未下達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就直接下達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
3.在行政執法中未告知當事人應享有的申辯權和聽證權。
二是文書填制、送達不規范。
1.字跡潦草、辨認不清。
2.對車輛轉賣未過戶的實際車主未注明。
3.執法依據適用錯誤。
4.當事人拒不簽收文書時圖簡單一走了之。
三是執法隨意性大。
1.執法文書下達的征費、罰款數額巨大,結案時實際所收寥寥。
2.暫扣車輛、牌證時不開具憑證或不及時收回憑證。
交通征稽機構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須從多方面入手,采取多種措施加強行政執法工作。交通主管部門應呼吁醞釀已久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條例》盡快出臺。交通征稽機構要加大人員培訓力度,確立法制機構。在現有條件下,交通征稽行政執法必須做到“五個合法”:
一、主體合法。征稽機構屬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行政執法,只能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處罰。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通知書、證據保存清單、暫扣證、聽證通知書等文書除蓋有本單位公章外,還必須加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專用章。
二、程序合法。征稽機關對車主的違章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應首先下達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然后下達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三步對既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交由法院強制執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減化手續,征稽機構可多采用簡易程序和推行征費處理決定書。對上路稽查發現的欠費違章車輛,可運用簡易程序,并采取強制措施,填制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車主如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可暫扣其牌證、車輛。在上門上單位進行催繳時,可運用征費處理決定書。決定書以征稽機構名義作出,7日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交由法院強制執行。
三、處罰事項合法。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征稽機構可對欠繳公路規費、偽造、倒賣公路規費的行為進行處罰。依照〈行政處罰法〉第29條“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的規定,欠費兩年以上的公路規費不能作為處罰對象(但應補征規費和滯納金)。依照〈行政處罰法〉第24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規定,對欠繳規費已經處罰的,征稽機構不能進行重復處罰。
四、執法內容合法。征稽機構在填寫處罰內容時,只能填寫“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兩項內容,不能把補征規費、滯納金等征收行為或暫扣牌、證、車輛等強制措施作為處罰內容。同理,征費決定書就只能填寫征收規費、滯納金。
五、執法依據合法。交通征稽機構征收公路規費可以依據有關條例及各費種的征收辦法、實施細則,但實施行政處罰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如欠繳公路養路費可根據《公路管理條例》給以罰款,而不能根據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征稽機構除做到“五個合法”外,還要仔細準確填寫其他執法文書,對無法查找車主或居住偏遠不易送達的可采取公告送達和郵寄送達,及時收回暫扣證、證據保存清單,并將所有執法材料整理歸檔,以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有據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