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流[2005]48號
頒布時間:2005-06-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寧波不發),省國稅直屬稅務分局,省地方稅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行機動車輛從生產、銷售、購置到使用環節有關稅收的"一條龍"管理辦法,對堵塞稅收漏洞,提高各稅種征收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國稅機關要提高認識,認真落實《通知》精神,切實加強稅源管理,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解釋工作和必要的輔導服務工作。
二、為方便納稅人,提高辦稅服務廳的工作效率,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統一發票清單》中發票份數、價費合計金額與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進行的人工比對工作和對企業統一發票領、用、存情況的審核工作,可以由稅源管理部門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后進行。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崗位職責。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的每個環節都應有專人負責,要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和傳遞工作,實現前后各環節的協調配合。
四、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在2005年6月底前對管轄區域內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進行摸底統計。從2005年7月1日起,國稅機關在銷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在發票右上角加蓋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戳記。納稅人7月1日前購買的未使用完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應到主管國稅機關加蓋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戳記。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戳記樣式由各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五、各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傳遞《納稅人和車輛基礎信息表》的具體時間、實現方式,以及是否委托和如何委托國稅局車輛購置稅征收機關代征新購車輛第一年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等事宜。
六、各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地稅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