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98號
頒布時間:2004-07-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湖北、湖南、貴州、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財政廳,海南、云南、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電信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01]3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對所屬的湖北、湖南、海南、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等十?。▍^)的電信業務資產進行了重組改制,將其中擬上市資產劃轉至新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收購了這些全資子公司。根據現行契稅政策的規定,現就上述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契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在湖北等十省(區)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承受集團公司劃轉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收購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屬于股權轉讓行為,不予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