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 商務部 國家發改委令第174號
頒布時間:2007-01-04 10:41:01.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已經2006年11 月30 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商務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 年1 月4 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總局局長:楊元元
商務部 部長:薄熙來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馬凱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二》、《〈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三》、《〈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二》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三》,現就《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令第110 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符合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定義的香港、澳門航空銷售代理企業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注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
二、本補充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三、本補充規定自2007 年1 月4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