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辦發[2004]40號
頒布時間:2004-06-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委、局,有關單位:
為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7月1日在我市順利實施,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的要求,根據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我市有行政許可職能的部門和單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點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驗收的對象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及其他有行政許可職能的部門和單位。
二、檢查驗收的時間
檢查驗收的時間從6月10日開始至25日止。檢查驗收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自查階段:6月16日前,各單位對照國務院、市政府各項要求以及此次檢查驗收內容,對本單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各項準備工作進行自查和總結;
第二階段為抽查階段:6月16日以后,市政府檢查驗收組對部分單位進行抽查;
第三階段為匯總階段:由檢查驗收組對檢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
三、檢查驗收的內容
(一)本單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部署情況。貫徹國務院和市政府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03〕 99號)和市政府《批轉市政府法制辦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安排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3〕131號)、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法制辦關于開展行政許可清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3〕65號)等文件工作情況和措施。包括工作安排計劃、領導組織建立、學習、培訓、宣傳情況。
(二)清理及修改行政許可規定情況。起草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市政府批準以市政府辦公廳或市屬委、辦、局名義制發的各類規范性文件)清理及修改情況;各委、辦、局和區縣、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制發的各類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及修改情況。
(三)清理行政許可事項情況。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總數,保留、取消及整改情況。
(四)清理行政許可主體情況。實施行政許可主體的數量,保留、取消和調整的情況。
(五)清理行政許可收費情況。正在實施的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包括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收費項目和地方創設的收費項目。
(六)落實“一個窗口”對外情況。實施行政許可“一個窗口”對外措施、方案和指定統一收件、出件部門,內部流轉程序情況。
(七)落實與有關部門聯合實施行政許可情況。一個許可事項由多個部門許可的,聯合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聯合實施行政許可由一個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提出意見,牽頭部門統一收件、出件情況。
(八)與實施本單位的行政許可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建立情況。建立行政許可公示制度、行政許可收費制度、行政許可內部監督制度、行政許可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等情況。
四、檢查驗收的方法
(一)自查與抽查相結合。各單位自查工作結束后,將自查報告和電子數據于6月16日前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檢查驗收組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對重點單位進行抽查。
(二)抽查的具體方法。針對被抽查各單位不同特點,確定側重點,采取聽取重點匯報、查看相關文件材料以及實地考察等形式進行抽查。
五、檢查驗收的要求
(一)自查報告要求內容詳實、準確、真實,重點突出,要有具體數字和事實。
(二)被抽查單位要按照檢查驗收組要求準備好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檢查驗收組的工作。
(三)檢查驗收組要根據檢查驗收實際情況,對我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各項準備工作的總體情況以及各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并及時提出在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存在問題的單位要及時進行整改。
六、檢查驗收的組織實施
此次檢查驗收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并組織,檢查驗收組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委宣傳部、市編辦、市審改辦、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人事局、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籌備辦等部門抽調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具體檢查驗收工作。
二00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