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發[1998]81號
頒布時間:1998-09-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為全力支持我省災區抗災自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特制定以下優惠政策與措施:
一、財政稅收方面
(一)因災絕產和減產地區實行當年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減免政策,做到特重災全免,重災多減。
(二)受災地區要根據受災程度對災民實行減免統籌提留款政策。重災鄉村要本著厲行節約、過緊日子的原則,大幅度壓縮各項開支。村干部工資要根據當地受災程度下調,工資水平不能高于村民收入的平均值。
(三)對因洪澇災害造成單位或個人房屋嚴重損壞,需要重新購置的,免征契稅;需要修復的,可按規定報批免征房產稅;需要易地重新建造房屋且不超過國家規定住宅基地標準的,免征耕地占用稅;村屯整體搬遷要做好規劃,需占耕地的,土地部門要給予支持,按規定報批,免收所有費用。
(四)對國有糧食企業調撥、加工和零售的救災糧油免征增值稅;各級政府無償征用的救災貨物暫不征收增值稅;各級政府調撥的先記賬、后結算的救災貨物暫緩征收增值稅,待結算后再行完稅。
(五)對災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受災損失可提前報批抵扣期初進項稅款。對災區實行定等定額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受災情況適當調低增值稅征收定額。
(六)對災民從事自救性應稅勞務和交通運輸,免征營業稅,并免收各種費用。
(七)對遭受水災的企業按體制報批后,可免征所得稅1年。
(八)企業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及各級政府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九)資源稅納稅人因水災遭受重大損失的,可按規定程序報批,酌情減稅或者免稅。
(十)因遭受洪水災害,在原建筑面積上進行恢復性建設的生產營業用房、辦公生活用房以及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享受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優惠政策。
(十一)對遭受水災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企業,可按規定報批,適當減免土地使用稅。
(十二)對災區農民自養、自宰的牲畜,免征屠宰稅。
(十三)對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因水災造成重大損失,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十四)對災區維修和新建的中小學校舍、醫療衛生院所以及新建住房的農戶,免收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新墻體材料開發費、散裝水泥基金、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規劃管理費;對災區遭受嚴重損失的農戶子女就學應繳納的中小學學雜費免收1年。
(十五)對受災嚴重的國有企業,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將財產損失沖減部分企業資本公積金或資本金。
(十六)絕產和減產的草原,經省、地(市)草原管理部門核實,根據受災情況減免草原管理費;對災區畜禽飼養戶,經省、地(市)獸醫衛生管理部門核實,可適當減免畜禽防疫費和產地檢疫費;災民按統一規劃復墾洪水毀壞的耕地,3年內免收各種稅費。
二、金融保險方面
(十七)加快貸款投放進度,全力支持災區恢復生產、重建家園。各家銀行要在保證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前提下,向災區、災民傾斜。重點是:支持災民急需帳篷、棉衣、食品、醫藥等物資生產;支持水毀主要交通干道、電網、通訊等重要基礎設施盡快恢復通車、通電、通話;支持大慶油田受淹井的恢復生產和油田相關生產設施的重建;支持以生產紅磚、水泥等為主的建材企業;支持商業、供銷部門組織換季商品下鄉,保證災民安全過冬。對縣以下農業地區,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要重點支持搶救水淹農田、排澇所需的機、泵、管、袋和油料;以運輸、勞務輸出、小型加工業、家庭養殖業為主的多種經營;鄉村企業生產恢復和明年生產的準備,主要是秋翻地所需資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修復;種子、化肥的適度儲備等。要充分發揮農業綜合開發等專項貸款在恢復生產、重建家園中的作用,對今年的貸款要認真組織落實,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及早安排明年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
(十八)堅持信貸原則,靈活掌握信貸政策。各家銀行對受災企業、農戶當年到期貸款,可根據受災程度和申請,辦理部分或全部展期;對新近發放的抗災自救、恢復生產貸款利息,可在《貸款通則》允許的范圍內適當下浮;對因受災而出現虧損的企業,可比照《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國有虧損工業企業有銷路有效益產品生產支持范圍的通知》(銀黑貨信字「1998」第414號)確定的試點企業,發放“封閉貸款。”
(十九)確保災民儲蓄提款正常支付。要加強對災區金融部門支付形勢的分析和預測,嚴格監督各金融機構存款備付金的支付和使用,確保災區支付急需。特別要針對農村信用社支付形勢較為嚴峻的實際情況,逐級派駐工作組,隨時確定解決農村信用社的支付問題。
(二十)加強會計結算部門的管理,確保災區匯路暢通。各金融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復因洪水中斷的部分基層營業網點的票據交換,確保救災款項的及時劃撥。
(二十一)加強現金調運,保證災區現金供應。要搞好預測,保證災區各金融機構用現的供應,及時調撥現金,確保不脫供。
(二十二)積極開展保險業務,努力發揮經濟補償作用。各有關保險機構要堅持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高質量、高速度地搞好保戶受災損失核實工作,力爭用最短的時間將各種理賠款支付給保戶。
(二十三)加大監管力度,確保災區金融秩序的穩定。幫助因受災臨時停業的機構盡快恢復營業,保證信貸、結算、現金等業務的正常開展。加強利率管理,嚴禁擅自提高存、貸款利率。
三、工商管理方面
(二十四)對受災企業擴大經營范圍的,免收變更登記費。
(二十五)災區開辦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允許生產半年后再辦理登記手續。災民開辦加工企業、修理企業、服務企業可適當放寬注冊資金限額。注冊資金在3萬元以下的,可不進行驗資,由出資企業法人或其他企業法人出具擔保證明,即可登記注冊。
(二十六)免收受災企業1998年年檢費。
(二十七)受災外商投資企業可不提交1998年度檢驗審計報告,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加年檢。
(二十八)受災外商投資企業資金不到位的,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注冊資本到位期限,先予年檢。
(二十九)受災外商投資企業為擴大產品銷售,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可適當放寬條件,注冊資本部分到位的,只要能開展基本生產經營活動,即可設立分支機構。
(三十)受災嚴重的外商投資企業,如其原生產項目一時無法恢復,允許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轉產或跨類經營,1年內可不辦理變更登記。
(三十一)災民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只收營業執照工本費,自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交個體管理費。
(三十二)災民異地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的,可憑有關證明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開業登記,1年內免交個體管理費。
(三十三)受災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省內從事跨地區經營的,只需向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允許省內流動經營,不再辦理其它異地經營手續。
(三十四)鼓勵災區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安置災民就業,對安置2名以上災民就業的個體戶,免收半年管理費。
(三十五)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受災個體工商戶可自主選擇生產經營范圍,在未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期間,免收個體管理費。
四、物價管理方面
(三十六)對大米、面粉、豬肉、雞蛋等主要食品規定最高限價,保證價格穩定。
(三十七)對絮棉、棉大衣、民用煤等御寒商品限定差價率,穩定災區燒、穿價格。
(三十八)對青霉素、氟哌酸、牛黃解毒片、速效傷風膠囊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感冒藥品價格以及醫療收費加強管理,保證災區人民正常看病、用藥。
(三十九)對水泥、鋼材、磚瓦、砂石、農機具等重建家園、恢復生產急需商品價格,不能高于1998年8月10日的水平,禁止亂漲價。
(四十)對向災區企業和群眾收取的教育學雜費、土地收費、小型拖拉機和農用車養路費、運管費、工商管理費予以減免。
(四十一)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災區市場價格。
(四十二)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對趁洪澇之機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的行為依法嚴懲。
(四十三)加強對市場價格的監測,對重要商品和收費實行5日一報價,及時預警,超前調控。
五、糧食管理方面
(四十四)盡最大努力加快搶救險糧。加大力度、限定時間把有價值的糧食全部搶出來,力爭將水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十五)積極做好救災糧供應工作。各地要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編制救災糧供應計劃,經當地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由省糧食廳統一下達救災糧指標和供應標準。農村救災糧要就近供應,供應品種以玉米為主,供應定量每人每天成品糧0.5公斤。供應原糧的按規定的品率折算。要統一救災糧供應價格。供應的原糧執行購銷同價(即1996年定購價格),供應的成品糧價格只包括定購價格和加工費。
其他方面
(四十六)對減產三成以上的農戶,按其實際受災程度,實行定購糧任務減免政策。對災區糧食收購,要優先安排收購資金,現金結算,不打“白條”。
(四十七)漁政部門要放寬限制,增發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允許災民下江河捕撈,增加收入,并免收各種費用。
(四十八)災區的農防林和用材林,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規定限額之內,可以進行間伐,用于災民房屋建設,并盡快補栽上。
(四十九)對耕地遭到永久性毀壞的農戶,應在本村內機動地及新開墾的耕地中調整,仍解決不了的允許在本村承包田中調整。
(五十)災區電力設施、設備維修、安裝,只收設備、材料和工時費。易地新建村屯的,免收電力貼費。建筑安裝企業從事救災復建,各項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只收工本費的,享受零稅率優惠政策,免征各項收費。各項修復工程要盡可能采取以工代賑形式。鼓勵各類企業和大型修復、新建工程多從災民中招工。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除文中已有明確時間規定的條款外,其余條款執行到1999年8月31日。本政策措施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