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0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地位,進一步明確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的作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我國工會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本省境內投資興辦的企業,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是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企業職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娛、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法律和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凡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自上級工會批準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自行撤銷企業工會。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和經理(廠長)應尊重工會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支持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組織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職工在行使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時,企業應當予以保障和支持。
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有權派員到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組建工會,宣傳和監督執行有關工會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可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滿二十五人的,選舉工會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企業工會有女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經工會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并經上一級工會批準。
外商投資企業確因工作需要,對任期內的工會主席、副主席調動時,應當征得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外商投資企業解雇、辭退、開除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職工,應事先征求本企業工會委員會的意見。并征得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企業遵守、執行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代表職工與本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三)中外合資經營和合作經營企業討論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職工獎懲、分配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及勞動保險等問題時,應當通知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外資企業工會應與企業建立勞資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有關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方面的問題。
(四)監督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參加職工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建議無效,情況緊急的,工會可支持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企業不得因此扣發或減發職工工資和其他福利。
(五)監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支付職工勞動保險、醫療費用及各項補貼;監督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勞動時間和職工法定休息權利的規定。企業延長勞動(工作)時間的,應當征得工會同意。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期內,解雇、開除職工,應事先征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與企業協商解決;因企業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解雇或辭退職工,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工會和職工本人。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合同,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的活動,促進企業的發展。
(三)維護企業合法利益,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協調職工與投資者的關系,積極配合企業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正確處理矛盾和糾紛。
(四)協助企業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法律、科學、文化、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有益于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豐富企業的文化生活,提高職工素質。
(五)聽取和反映職工的要求,關心職工生活,協助和監督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六)協助企業處理好不同國籍和地區職工之間的關系,教育職工合作共事。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
外商投資企業處分職工,應聽取本人申辯,職工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工會應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不履行其義務的企業工會和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有權向上級工會反映情況和提出意見。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房屋、設備和場所,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和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時,由上級工會與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工會專職主席的工資、福利等待遇,由投資各方協商,可以比照企業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任期屆滿不再擔任專職工會主席職務時,由企業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兼職人員開展活動,一般不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確需占用的,應征得企業同意,其工資、獎金及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每月應按全部職工(含外籍或港澳臺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未按規定撥交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工會經費由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并接受上一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