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2005]63號
頒布時間:2005-10-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東方市人民政府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東方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9月7日東方市黨政班子聯席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東方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規范征地費使用管理,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農民的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由東方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組織實施。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調查、征地費用的測算、征地費用的收取和支付以及監督征地費的發放,并做好被征地單位及個人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做好土地確權、用地矛盾協調和監督征地費發放和被征地單位生產、生活安置工作。
被征地村委會負責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國土環境資源局完成地類調查和數據測算工作、負責做好征地費的發放和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配合鄉鎮政府協調解決群眾間的用地矛盾,辦理相關征地手續。
第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有關補償費用按下列辦法分配:
(一)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費支付給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二)被征收集體土地在第一、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發包給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統一管理、使用或分配給農民。
(三)被征土地屬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和使用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四)被征土地屬村農民集體或者村以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管理,其使用和分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五)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整理復墾、宜農未利用地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三條 征地費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必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逾期未支付的,已簽訂的《征地協議書》無效。
第四條 征地方案公告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五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挪用土地征用的相關補償費用。
上述單位開展征地工作的經費由市政府按工作需要撥給。
第六條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