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發[2005]15號
頒布時間:2005-05-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共東方市委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村級組織和村(居)干部行為規范化,增強“為民、務實、清廉”意識,切實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好我市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促進我市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構建和諧東方,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村(居)黨支部班子和村(居)委會班子、村(居)黨支部班子成員和村(居)委會組成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干部];本規定的村級組織指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班子。
第三條 必須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 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班子要按照市委、市紀委及所在鄉鎮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狠抓廉潔自律工作,并結合實際,成立廉潔村務工作領導小組,村(居)黨支部書記對本村(居)廉潔村務工作負總責,村(居)“兩委”班子成員明確分工,各負其責。村級黨組織要開展正常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努力提高支部全體黨員的政治素質。
第四條 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班子要結合本村(居)實際,組織制定實際、實用、實效的村規民約、農村土地承包、農村財務管理、村務公開及民主管理等各項制度,實行制度上墻,并認真組織實施。執行公務時要嚴格按制度辦事,切實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條 必須堅持推行民主決策。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班子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出讓、出租、發包)、集體資產處置、土地征用補償及其分配、重大財務支出等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在村黨支部領導下,經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討論后,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不得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不得強令農民群眾進行土地流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將本村財務收支委托鄉鎮會計機構監督管理的,應及時辦理“村財鄉(鎮)管”的有關手續,不得拖延、拒絕、阻撓。
第六條 必須堅持實行村務公開。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班子對財務收支、重大決策、宅基地和安葬地的安排、物資采購、扶貧救濟物質發放、土地發包、征地補償及其分配、計劃生育對象落實節育等涉及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公開,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不得延誤公開,不準存在公開內容不實、項目不全、弄虛作假等應付過關現象。要建立村民議事理財監督小組,對村務公開工作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防止村務公開工作流于形式,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違規集體上訪。
第七條 必須做保一村之穩定。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班子要切實抓好本村(居)的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加強排查,真正攻堅克難,力爭做到本村(居)“五無”,即無吸毒、無賭博、無刑事案件、無違反計劃生育、無違規群體上訪事件。“兩委”班子或成員不得參與群體性事件,嚴禁起哄或當幕后策劃者和組織者。對本村發生的群體性斗毆、失火、暴力抗法、聚眾上訪鬧事等重大事(案)件要及時到現場處理,了解事實真相后向上級報告,不得拖延不報、壓案不報、大事報小或小事報大。
第八條 必須倡導文明健康新風。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班子要制定符合本村(居)實際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一步規范村民行為和辦事規則。要建立紅白理事會,作出符合本村實際的規定,加強監督管理,做到各種紅白喜事或婚喪事宜從儉,防止大擺宴席等鋪張浪費、變相增加群眾負擔現象的發生。要組織村民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娛樂活動。要移風易俗,革除陋習,切實倡導文明健康之風。
第九條 必須堅持量入為出原則。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班子要樹立正確的發展觀,有多少錢辦多少事,不花“過頭錢”,不辦“過頭事”,不得借高利貸或超過自身承受能力貸款搞建設,做到不欠過年賬,努力壯大集體經濟。
第十條 必須嚴格按規矩辦事。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班子不得違規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不得借公務之名超標準發補助或吃喝;不得在經營性飯店賒賬吃喝;不得用公款安排下村工作人員的食宿;不得集體用公款到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美容院消費娛樂;不得設立小金庫;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拖欠農民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等專項資金;不得借用、挪用、私分公款。
第十一條 要做到恪守職責。村(居)干部要堅決執行上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時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要發揮“聯系群眾、宣傳群眾、組織群眾、團結群眾”的作用,努力把上級的指示精神、工作部署貫徹落實到群眾中;要努力做致富奔小康的模范,做執行政策的表率。
第十二條 要做到勤懇為民。村(居)干部要堅持“群眾利益無小事”理念,多關心群眾疾苦,心里想著群眾,行動上向著群眾,為群眾多辦實事、好事。不得對群眾的困難和問題漠不關心,推諉拖拉,敷衍塞責。
第十三條 要做到廉潔奉公。村(居)干部要樹立“清廉為民”的良好形象。不得違反規定個人承包、發包土地;不得用公款為個人購買移動電話和報銷話費;用公款購置交通工具時,必須經所在鄉鎮黨委、紀委審批,不得私自決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多拿多占;不得在宅基地審批、計劃生育對象落實節育、救濟救災款物發放等方面優親厚友;不得違反規定發展“宗族黨”和“親信黨”;不得參與色情、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參與、組織村民集體上訪、集體械斗;不得在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借機斂財;不得袒護、包庇直系親屬或朋友違反計劃生育等政策;不得借用、挪用公款或征地補償款、水利建設、文明生態村建設、計劃生育等專項資金;不得開支不記賬或公款私存。
第十四條 村(居)黨支部和村(居)委會不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以上規定的,取消評選先進資格,并視情節輕重,責令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村(居)干部不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以上規定的,取消其一切評選先進資格,如計劃生育工作獎勵資格等(包括參照鄉鎮事業單位人員確定工資待遇);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或者通過合法程序罷免職務;是黨員的,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涉及組織處理由所在鄉鎮負責,紀律處分由市紀委、監察局或所在鄉鎮紀委負責。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東方市委
20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