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綜治委[2003]15號
頒布時間:2003-09-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海南省司法廳、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局、民政局、財政局、人事勞動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切實做好我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與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順利實現,根據我省實際,省綜治委、司法廳、民政廳、財政廳、人事勞動保障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與生活保障政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海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海南省司法廳
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與生活保障政策
一、刑釋解教人員屬農村居民的,回原籍居住地后,應及時落實承包經營責任田。在承包土地未落實之前,無生活來源的,享受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助。對符合“五保”條件的,應按照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享受“五保”待遇。
二、刑釋解教人員屬城鎮居民的,回戶籍地落戶后,經確認屬“三無”人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的,可由基層人民政府實施過渡性救助;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準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辦理的有關程序和標準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刑釋解教人員原有工作單位,回歸社會后,原單位依法可與其重新建立勞動關系,適當安排工作,或盡可能為其創造其他就業機會。
四、對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已經參加失業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后未就業的,可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對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回歸社會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繼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回歸社會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在服刑或勞教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回歸社會后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五、刑釋解教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自工商機關批準經營之日起一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執照類的所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免收三年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應將刑釋解教人員作為幫扶對象,主動關心指導、幫助克服經營中遇到的困難。
六、刑釋解教人員如持有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或進入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規定的企業工作,則可按政策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優惠或該企業可享受相關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七、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招用待業人員(含刑釋解教人員)達到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招用待業人員(含刑釋解教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年。
八、對刑釋解教人員,社會各界及安置單位不得歧視,在就業、就學、評獎等方面應當與其他公民同等對待。
九、刑釋解教人員經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合格的,可按規定領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培訓結業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十、申請享受就業與生活保障政策的刑釋解教人員和企業,經所在地刑釋解教人員就業與幫教工作辦公室審核認定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