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發改[2005]1456號
頒布時間:2005-09-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
各市縣物價局、交通局:
根據《海南省機動車輛燃氣附加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和9月28日省長辦公會議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機動車燃氣附加費征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動車輛使用天然氣、石油液化氣,一律征收燃氣附加費。燃氣附加費包括:公路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過橋費和過路費。
二、燃氣附加費按照銷售數量和征收標準價外計費征收,征收標準為:天然氣每立方附加費0.70元;石油液化氣每升附加費0.56元。
三、燃氣附加費的使用與管理,按照《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燃油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規定從10月1日起執行。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