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頒布時間:2003-0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固原市人民政府
經2003年1月6日固原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管理,確保固原市城市規劃區內征用土地工作的順利進條行,及時為各項建設項目提供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寧夏 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發布實施的固原市城市規劃區域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統一征地,是指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固原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需要,對規劃區范圍內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予以征用的行為。
第四條 固原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征用土地工作,統一由市國土資源局管理。 建設單位用地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不得直接與被征地單位協商征地和商議征地價格。
第五條 在固原城市規劃區內從事統一征地的單位及征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項目用地,均應按照合理用地的原則,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不得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而不用。嚴禁將土地撂荒的情況發生。
第七條 按法定程序、批準權限統一征用并依法出讓、劃撥的土地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侵占。
第八條 建設項目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按審批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并報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征用并出讓或劃撥土地。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臨時使用土地的申請,經市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加注意見,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定程序報批后,方可使用土地。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面年,使用期滿后應無條件退交原土地使用者,并做到場地平整,使用集體耕地的,應恢復耕種條件。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應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用地申請,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嚴禁在臨時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條 經批準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臨時用地手續的,從批準之日起閑置超過兩年(臨時用地為半年)未使用的,市國土資源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行使土地使用監察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將土地轉讓給他人使用或改變土地用途、位置、范圍和數量;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點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十二條 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所有的土地,采取以行政村為單位征用。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鄉(鎮)土地管理員、村干部,對所需土地在進行認真確定土地類別、丈量、登記造冊,并經各方核實簽字后作為征用土地的基數。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統一征用的土地,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征用費: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按照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補償;征用菜地、園地、苗圃、精養魚塘,按照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征用林地、人工草地、粗養魚塘,按照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補償;征用葦地、輪歇地、墾荒五年以內耕地,按照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償;征用天然草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按照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征用末利用地,按照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打谷場,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按照上述標準的下限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含菜地、園地、苗圃、精養魚塘),其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子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農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但是,每公頃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補償費:一般作物(含人工種草、補播改良種草)按照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沒有耕作種植的不予補償。
(四)地面附著物補償:按照固原城市規劃區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補償標準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度的標準執行。
依照前款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當地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十四條 征用果園地的,對果樹進行核數、定產,依據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土地按就近地類進行征用。
征用林地、苗地的,進行核數后,依據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土地按就近地類進行征用。
第十五條 對宅基地(房前屋后)10米以內的各種樹木,一律按零星樹木進行補償。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有補償標準的除外)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房產估價部門評估的結果執行。
第十六條 自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在擬征用土地上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廢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凡已劃定征用土地內的地上附著物,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拆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拆遷或拖延拆遷。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經市國土資源局在與有關鄉、村商定后,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費,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十九條 征用農民宅基地的,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劃給每戶0.4畝住宅用地,統一實施建設農民新村,由其繳納相應的住宅用地土地征用費。
第二十條 征用耕地形成無地戶的農戶,可轉為城鎮戶口。無地戶家庭成員沒有勞動能力、符合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無地戶的確認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并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被征地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提出額外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施工。
第二十二條 臨時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報批后,用地單位應按所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逐年向被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中以權謀私,貪污、受賄以及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在征地過程中,敲詐勒索、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阻撓施工建設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固原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固原市城市規劃區征地補償費標準(略)
固原城市規劃區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