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哪些企業適用合并納稅方式?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關于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函》(所便函[2008]27號)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國務院對企業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尚未作出規定前,原經國家稅務局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按原規定繼續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9號)為確保《企業所得稅法》的平穩實施,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實行集團內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僅限于上述名單范圍內的企業,其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該名單上有包括中國五礦集團、中糧集團、中化集團等106家集團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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