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準則的實施情況和發展過程中的問題,財政部經過補充修改對原《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修訂頒發《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對比新舊講解對其修訂的主要內容參照同行解讀進行梳理。
1、對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規定明確有:“企業在日;顒又邪凑展潭ǖ亩~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金額計量,確認為營業外收入。不確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動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對以上的表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修訂為“企業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金額計量,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否則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兩者之間并無原則區別,只不過是將除“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之外,都應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2、對于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要求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對于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的講解增加了“為了避免財務報表產生誤導,對于不能合理確定價值的政府補助,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政府補助性質、范圍和期限。”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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