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企業用長期借款對外投資,現在又發生了一項借款用于償還以前度借款,發生的利息怎么處理,可以作為費用扣除嗎?
【解答】
企便函[2009]33號文件(五)規定:利用長期借款對外投資,利息資本化問題;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資本化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七條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規定也應資本化。
提示:以前年度為對外投資發生的借款利息應資本化,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而發生借款利息也應資本化,不可以作為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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