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合伙企業的債務應如何要求其清償?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38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一般而言,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應當先向合伙企業求償,而不應當直接要求以合伙人的財產進行清償。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合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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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合伙企業的債務應如何要求其清償?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38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一般而言,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應當先向合伙企業求償,而不應當直接要求以合伙人的財產進行清償。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合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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