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綜[2013]109號
頒布時間:2013-12-19 13:41:34.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
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申請浙江省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試項目立項收費的函》(浙衛便函〔2013〕38號)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原衛生部《衛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衛人工發〔2000〕94號)、《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2號)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同意成立浙江省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復函》(浙人社函〔2013〕72號)的有關規定,鑒于你廳所屬省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全省衛生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組織編寫衛生行業特有工種的培訓大綱、教材,并組建相應的試題庫,組建全省衛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資格培訓和考核等工作,為保證全省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意省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組織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試時,向考生收取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費。
二、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職業技能鑒定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2002〕230號)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另行核定。
三、省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到省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規定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費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衛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試工作。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81項“考試考務費”。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
2013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