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企業購進設備能否同時采用縮短折舊年限和雙倍余額遞減法?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第一條規定,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范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另參考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11月11日開展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在線訪談中,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的答復。
“[透明膜喜歡買]實行加速折舊時,可同時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與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嗎?[2015-11-11 10:18]
[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時,不同的固定資產可以用不同的計提折舊方法,但同一固定資產僅能采用一種加速折舊方法,不能同時采用多種方法。[2015-11-11 10:30]”
根據上述規定和答復,制造業企業購進設備稅收上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不能同時采用縮短折舊年限和雙倍余額遞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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