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稅,是否需要提供收匯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有關收匯事項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附件1)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附件2)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
(二)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
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根據上述規定,一類、二類和三類企業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稅,不需要提供收匯單;四類企業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稅,需要提供收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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