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母公司取得香港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分紅是否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第四條規定:“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其免稅收入。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權益性投資收益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部分,可作為收益人的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為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母公司從被認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香港子公司取得分紅,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部分,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新用戶掃碼下載








新用戶掃碼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