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處工資均未扣個稅,能否不辦匯算清繳?
答:《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匯算清繳:
(一)匯算清繳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規定金額的;
(二)匯算清繳需補稅但不超過規定金額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匯算清繳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已預繳稅額小于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三)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取得綜合所得無扣繳義務人,造成納稅年度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在兩家公司取得工資,兩家公司均未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不符合無需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情形,需要依法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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