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沒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是否繳納環保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一號)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七條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四)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噪聲沒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不繳納環保稅。


新用戶掃碼下載








新用戶掃碼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