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6個熱點稅務問題,今天統一回復!
問題一
問題:
同樣是100萬元,年終獎?工資薪金?股東分紅?哪一種個稅低?
答復:
情況一:若是股東的100萬元屬于分紅,個稅=100萬元*20%=20萬元
情況二:若是股東的100萬元年終獎,個稅=100萬元*45%-15160=434840元
情況三:若是股東的100萬元工資薪金(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和個人承擔的社保等),個稅=(100-6)*35%-85920=250080元
問題二
問題:
公司注銷,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損失,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復:
可以的,但是需要留存相關證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5號公告規定: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注意:
固定資產提前報廢,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因為不屬于非正常損失。
依照財稅(2016)36號附件一規定,購進的貨物、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已經抵扣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問題三
問題:
增值稅留抵退稅了,附加稅費是否允許退稅?
答復:
不可以的。留抵退稅不退附加稅費,但可從后續計稅依據中抵稅。
注意:預繳增值稅申報不允許抵減附加稅費計稅依據!
參考: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問題四
問題:
和總公司簽訂合同,干一項工程,開發票和打款是分公司行嗎?
答復:
可以的。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五
問題:
證券交易印花稅減半征收了嗎?之前稅率是多少?
答復:
是的,自2023年8月28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施減半征收。之前稅率是千分之一。
注意: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由稅務機關向股票的賣出方按照成交金額收取的。這次減半征收,股民賣出股票的稅費成本大大降低。是重大利好消息!
參考:
《關于減半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3年第39號)規定,為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實施減半征收。
問題六
問題:
股權架構設計中,搭建合伙企業的4大作用和意義?
答復:
1、有效實現錢權分離。GP主要是要權,也就是控制權。LP主要是要錢,也就是分紅權。也就是合伙企業能夠起到分股不分權的作用。合伙企業最大的好處就是實現管理權與出資額之間的分離,可以實現以少量的出資獲得整個合伙企業的控制權!
2、當作內部高管股權激勵的平臺。高管裝在合伙企業中,后期再出現合伙人引入和合伙人退出的情形時只需要在有限合伙企業層面進行變更就行,不會影響到實體經營企業。
3、合伙企業內部的合伙人分紅,可以自主約定分紅情況。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企業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4、合伙企業可以通過選擇變更注冊地,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或者財政扶持獎勵政策。有限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可以少交一道稅,因此在納稅籌劃中也會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合伙企業能改變個人合伙人的納稅地點,是合伙企業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功能。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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