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前可以用全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二百一十四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轉為增加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關于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資〔2025〕101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以公積金彌補虧損的,應當以本公司經審計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個別財務會計報表為依據,以期末未分配利潤負數彌補至零為限,先依次沖減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下列行為凈增加的資本公積金數額為限彌補虧損:
1.接受用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接受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方式,或者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捐贈方式進行的資本性投入。
上述行為增加的公司資本公積金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屬于特定股東專享或限定用途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取得權屬方同意的除外。屬于附帶條件導致增加的資本公積金數額可能出現變動的,需待數額固定后才能彌補虧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有任意盈余公積的,應先用任意盈余公積彌補虧后仍不能彌補虧損的,可以用全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不需要保留一定比例的余額,但以期末未分配利潤負數彌補至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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