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有規定,不預繳有風險!
一、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如何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2.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3.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注: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預繳增值稅。
二、預收工程款也需要預繳增值稅嗎?
政策依據:財稅〔2017〕58號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2%;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3%)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三、有沒有免于預繳增值稅的情形?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四、如果未預繳建筑服務增值稅,有什么風險?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稅收征收管理法
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些地方稅務機關也出臺了更為細致的規定,在實務中,也應先了解地方規定,如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0號的規定:“第十四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預繳建筑服務增值稅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稅人未按規定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而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且自預繳期限截止所屬月份起未超過6個月的,應先按規定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納稅申報。
(二) 納稅人未按規定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而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且自預繳期限截止所屬月份起已超過6個月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 納稅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預繳增值稅,也未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p>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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