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2017〕43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天津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的水資源稅征收管理。
第三條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市開征水資源稅。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地下水取水許可實行屬地管理,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地表水取水許可按市區兩級分工由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ǘ┘彝ド詈土阈巧B、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ㄈ┧こ坦芾韱挝粸榕渲没蛘哒{度水資源取水的;
。ㄋ模楸U系V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ㄎ澹橄龑舶踩蛘吖怖娴奈:εR時應急取水的;
。檗r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五條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對地熱水、礦泉水按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不征收水資源稅。
第六條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疏干排水的實際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確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礦和工程建設過程中破壞地下水層、發生地下涌水的活動。
第七條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不含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源取水,并對機組冷卻后將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鹆Πl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是指火力發電企業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卻水塔,對機組冷卻后返回冷卻水塔循環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稱適用稅額,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適用稅額。
第九條對地下水超采較為嚴重和城鎮公共管網已經覆蓋的區域,從高確定取用地下水的稅額。
第十條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定額)取用水。主管稅務機關應監控納稅人水資源稅申報情況。納稅人(疏干排水、水力發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取用水除外)當年累計取用水量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年度取用水計劃(定額)的部分,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規定征收水資源稅:
。ㄒ唬⿲θ∮盟砍^計劃(定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
。ǘ⿲θ∮盟砍^計劃(定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征收;
(三)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定額)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第十二條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是指供水規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對象1萬人以上,并由企事業單位運營的農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三條對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ㄒ唬┮幎ㄏ揞~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ǘ┤∮梦鬯幚碓偕庹魉Y源稅;
。ㄈ┏尤氤擎偣补┧芫W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ㄋ模┏樗钅馨l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ㄎ澹┎捎团潘浄蛛x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五條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六條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七條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納稅人取用地表水,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取用地下水,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在本市區域內取用水,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共同決定。
第十九條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實際取用水量、超計劃(定額)取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稅務機關。
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或者發電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的實際取用水量或者實際發電量征收水資源稅,并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門。
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取水許可證中的取水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姓名)、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類型、取水地點、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等信息錄入水資源稅稅源登記表。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應當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準確計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市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市開征水資源稅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降為零。此前預繳或欠繳的水資源費,由原管理部門負責退還或追繳。
第二十四條本市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的水資源稅統一在取用水環節征收。為實現水資源稅改革平穩過渡,在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和用戶正常使用自來水的實際負擔、保持自來水終端用水價格不變的基礎上,對改革后的水價結構進行相應完善。
第二十五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資源稅收入全部屬于地方財政收入。其中,對地表水征收的水資源稅屬于市級收入,對地下水征收的水資源稅屬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區級收入。
第二十六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征管人員,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第二十七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暫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天津市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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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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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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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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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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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公共供水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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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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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者(超規定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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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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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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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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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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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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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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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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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下 水 |
全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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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公共供水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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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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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者(超規定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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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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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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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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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區域(包括市內六區、環城四區、濱海新區、武清區、靜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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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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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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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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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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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區域(包括薊州區、寧河區、寶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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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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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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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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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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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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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發電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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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元/千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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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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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元/千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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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干排水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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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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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其他行業
直取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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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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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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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源熱泵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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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外排、回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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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其他行業
直取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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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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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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