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
青政[2021]4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根據城建稅法第四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規定如下:
一、以納稅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住所”地(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場所”地)作為納稅人所在地。納稅人住所地與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時,以實際生產經營地作為納稅人所在地,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二、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以其所在地作為納稅人所在地。
三、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適用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機構所在地適用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增值稅和消費稅以及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或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確定適用稅率。
五、城建稅法所稱的市區、縣城、鎮,按照民政部門規定的行政區劃確定。設區市的區轄全部行政區域和不設區市轄全部行政區域作為“市區”;縣及縣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所在鎮的鎮區和其他鎮區為“縣城、鎮”。縣級以上(包括縣級)行政區劃變更的,從國家批復時間的下一個申報期起適用新區劃對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鄉鎮級行政區劃變更的,從省政府批復時間的下一個申報期起適用新區劃對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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